近日,平罗县司法局姚伏司法所接到姚伏村调委会的电话称,马某的西红柿地被地邻郑某淹了,所栽种的西红柿一大半死亡,但郑某不承认是自己的过失,调解陷入僵局。
司法所联合派出所、镇综治中心实地查看,只见有16行西红柿秧已经枯萎,原因是渠水通过郑某的田口灌进了郑家玉米地里,又从玉米地溢到了马某的西红柿地里,致使西红柿被淹死。
了解清楚原委后,调解一行人与郑某、马某一同到郑某的田口去查看,虽然水已被排掉,但是从田口两边冲下来的泥土还在,同时管水的村民也拿出开水闸的记录,与日常放水量一样,并没有过高,渠板上退去的水印距离渠板面还有10厘米。
在事实面前,郑某的态度有所动摇。姚伏司法所所长吴佳首先从情理入手,向郑某表明西红柿地被淹后,马某并非第一时间“告状”,而是先采取自救措施,经过4天时间抽水、排水才将西红柿地里的水撤完。其次,引导郑某认识到,此次淹田事件虽然不是故意所为,但毕竟是由于郑某没有管护好自家的田口和田埂。吴佳最后亮出“法律剑”,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法条告知郑某存在过错,应当对马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心理疏导、情理感化、普法宣传等方式,在司法所的主持调解下,郑某一次性向马某赔偿7000元,压在马某心里的烦心事终于得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