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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仍被前夫殴打 司法所:这也是家暴

本报记者 马 忠

家住永宁县团结小区的罗某离婚后仍与前夫纳某共同居住,纳某时常对其进行辱骂和殴打。其间,罗某提出多种方案与纳某协商分开居住,但纳某拒不搬离,还经常对罗某实施殴打。今年10月上旬,纳某殴打罗某致其轻微伤,永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对纳某处以行政拘留。

永宁县司法局团结西路司法所所长赵静参与调解了这起家庭矛盾纠纷。赵静告诉记者,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家庭成员以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以及经常性谩骂等方式实施对身体、精神的侵害行为,具有隐蔽性、周期性、长期性。罗某和纳某的婚姻关系虽然解除,但是离婚不离家,仍然共同居住并存在经常性暴力行为,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该法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居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反映或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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