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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后发生意外 同饮者是否要担责

本报记者 张适清

因聚会饮酒身亡,其他同饮者需要承担责任吗?近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饮酒者酒后死亡,亡者家属将同桌饮酒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的案件。

案件中,马某某与王某等人聚餐共饮8瓶啤酒。聚餐结束后,王某等人提醒马某某不要骑电动车,直接打车回家,随后便先行离开。马某某未听王某等人的提醒,仍骑着自己的电动车离开了。马某某在行至某交叉路口时,撞到了路口西北角道牙上,造成死亡。马某某的亲属认为王某等同饮者未尽到相应义务,应当对马某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聚餐饮酒属于情谊行为,对此法律不应过多干预,但饮酒后人的反应灵敏度降低,对安全的认知和防护意识变得模糊,若共同饮酒行为导致同饮者陷入醉酒危险,则同饮者之间基于先前共同饮酒行为产生劝阻、照护、护送等确保其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若因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损害发生,同饮者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某等人虽进行了言语劝阻,但劝阻不坚决,没有确保马某某安全离开烧烤店,未尽到保障马某某酒后安全到达的合理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在主观上存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过错。”受理该案的法官解释,该过错与马某某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同饮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饮酒人在聚餐饮酒后发生意外,有两种情况同饮者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西夏区人民法院法官说,一是同饮者存在劝酒、逼迫饮酒、灌酒等不当行为导致饮酒人陷入危险时,具有该行为的同饮者应当负有高度注意义务防止危险发生,否则可以认定其对损害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二是饮酒人陷入醉酒状态时,即便同饮者未有劝酒、灌酒等不当行为,也负有妥善安置醉酒人等注意义务,以免其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该义务为补充性质,但若不履行,可能对损害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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