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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称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无效!

本报记者 张适清

现实生活中,部分用人单位和员工为了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或提高收入,经协商一致后签订《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或类似的免责声明,是否有效呢?近日,贺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放弃缴纳社保费用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万某于2023年入职某工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万某在公司的建议下,签订了一份《自愿不缴纳社保承诺书》,约定公司无须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参保费用以每月补贴200元绩效的方式替代。同年11月,万某在操作时发生事故,经鉴定为伤残九级。随后,万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决,工贸公司需向万某支付工伤等待遇共16万余元。

工贸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承诺书,万某不应享受工伤待遇。

“你们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的《自愿不缴纳社保承诺书》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法官受理案件后向工贸公司负责人解读了法律,“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义务,不能根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不管是口头承诺还是签订书面协议而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在法官的调解下,工贸公司同意支付万某工伤待遇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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