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海原县司法局西安司法所的调解下,王女士把自己院落一间房屋一年半的居住权赋予前夫马某,暂时解决了马某无家可归的困境。什么是居住权,怎么行使这项权利?
家住海原县西安镇的王女士与马某2022年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两人共同居住的院落归王女士所有。离婚后不久,马某突发脑梗半身不遂,失去经济来源,无处立足的马某心生悔意,想回前妻的院落居住。马某多次找王女士协商未果。
今年5月,马某私自闯入王女士院落,双方激烈争执并引发推搡行为,矛盾一度升级,王女士申请西安司法所进行调解。“从情感上讲,你们二人婚姻维持了25年,一起经历了很多风雨,面对了很多磨难。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将居住权确定为一项法定用益物权,有利于实现房屋物尽其用和保护弱势群体居住生存利益。”在西安司法所所长的耐心劝说下,最终王女士同意了调解方案。
海原县司法局西安司法所工作人员提醒,设立居住权需注意:一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居住权合同,包括当事人信息、住宅位置、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二是专人专用。居住权一般为满足特定自然人生活居住的需要而设立,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人对所涉住宅的占用、使用不能超出居住的范畴,不得出租,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三是以无偿设立为原则,但当事人可以就是否有偿设立作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