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将其房屋的部分装修工程交由陈某施工,因私交尚可,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后就装修费用产生纠纷,陈某提起诉讼,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支付剩下装修款及利息。日前,张某不服,申请检察监督。
2022年5月,陈某接到张某的装修工程后购买材料,按照张某的要求施工,其间,张某先后向陈某支付了6.5万元装修价款,但陈某开具的材料款及人工费清单显示装修价款合计14万余元。张某表示,双方口头约定的装修包干价为6万元,拒绝支付超出的装修费用。陈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索要尾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已实际履行了装饰装修合同,判决张某支付剩下装修款和利息。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全面审查原案,详细了解装修材料购买及装修项目,发现因张某追求高品质,自采材料现场制作,导致成本增加。最终,张某接受法院判决和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的结果。
检察官提醒,业主与施工方应当签订书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装修内容、期限、付款方、材料要求等,要求施工方提供价款明细、施工图纸,并明确约定装修合格。装修过程中,业主应及时查看材料、约定的工艺等,如果发现与约定不一致的,要拍照保存证据,及时与施工方沟通解决,如果改变合同约定,应当协商改变的增项、价款、材料品质和免除违约责任等,并签订补充协议;装修完成后,进行全面验收,一旦入住即视为装修成果的验收合格,如果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要固定证据,及时与施工方沟通解决办法,减少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