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心失火是否需承担侵权责任?财产损失又该如何界定?近日,平罗县司法局渠口司法所联合渠口乡综治中心、派出所,成功调解一起因意外失火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5年4月,渠口乡村民余某在焚烧自家院落杂草时,因疏忽大意未能及时控制火势,导致火情蔓延至邻居夏某家,造成夏某房屋、院落及羊圈等财物严重损毁。事故发生后,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夏某遂向渠口司法所申请调解。
联合调解小组介入后发现,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两大方面:一是余某无心失火是否需要担责,二是受损财产损失该如何界定。
针对争议,渠口司法所副所长毕朝阳援引民法典释法:“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应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余某因疏忽未及时扑灭院落杂草火情,直接导致夏某财产受损,已构成侵权,依法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夏某主张按财物购买原价赔偿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确立的损害赔偿填平原则,赔偿金额应使受损方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财产状态。对于受损财物,需结合其实际使用年限、市场同类产品当前价格,综合考虑正常损耗因素,按照合理的折旧方式计算赔偿金额,这样才能确保赔偿结果既合法又公平。
明晰责任后,经过调解小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