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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员工挪用物业费获刑

本报记者 杨 超

近年来,伴随住房制度改革推进,物业管理行业蓬勃发展。然而,个别从业人员却利用企业财务管理漏洞,擅自挪用物业费,最终触犯法律红线。银川市张某挪用资金案,为物业管理行业敲响了警钟。

张某曾担任某物业管理公司服务管理员,负责多个小区物业服务费、房屋租赁费的收取工作。自2021年1月起,张某通过个人微信账户向100余名业主收取费用,仅将部分款项上交单位会计,剩余资金被其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张某退赔20万元。

今年3月,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对张某提起公诉。经审理,金凤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责令其向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19万余元。

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卢彩彩解读刑法: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若存在“数额较大、超3个月未还”“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或“用于非法活动”等情形,将面临刑事处罚。其中,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挪用数额巨大的,量刑提升至3年至7年;数额特别巨大的,将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行为不仅扰乱企业正常管理秩序,更直接损害企业财产权益。”卢彩彩说,从业者切勿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底线,而物业公司也需强化内部管理,通过健全财务监管制度、规范收费流程,从源头防范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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