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民王女士咨询:我与公司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在公司服务期为5年,若合同期未满离职,要向公司赔付3万元的违约金。但实际上,公司从未对我进行过任何专项培训,也未支付过任何专项培训费用。现在合同期未满,我准备离职,公司要求我支付违约金,这合理吗?
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马艳答复:不合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王女士所在的公司既未与其签订专业技术培训协议,也没有提供专项培训,更未产生相关培训费用,因此双方不存在基于专业技术培训的服务期约定,公司主张服务期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 (跑腿记者 马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