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民刘先生询问:公司为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保险,员工团建时意外骨折住院,保险公司已赔偿。一年半后取钢板再次住院,保险公司以“已过保险期”为由拒赔,是否合理?
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豪男答复:视情况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需对免除责任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刘先生首次住院在保险期间内,二次手术是取钢板的后续治疗,属于同一意外事故的必要延续,而非新的保险事故,且必须在身体恢复到一定程度后才能实施,因此要求继续赔偿具有合理性。若保险合同中约定“住院治疗自保险期满之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这属于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如果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提示和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跑腿记者 马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