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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被收2000元“风险保证金”

法院:违法!全额退还

本报记者 刘惠媛

近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某检测中心被判退还劳动者入职时交纳的2000元“风险保证金”。判决书明确,用人单位变相收取押金属于违法行为。

据了解,2022年5月,哈某与该检测中心签订劳动合同。2024年6月,哈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在载明“确认个人证件及薪资全部结清”的《离职交接表》上签字。随后,哈某以入职时被收取2000元风险保证金、单位拒不退还为由申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后诉至兴庆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哈某提交了与检测中心负责人协商押金退还的录音,但录音中未明确押金数额;检测中心则否认收取押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该检测中心收取“风险保证金”的行为属违法,应承担押金数额的举证责任。因其未能举证,法院对哈某主张的2000元押金予以采信,判决检测中心全额退还。判决生效后,检测中心履行了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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