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这是我国民族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成果,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专门以民族团结进步为主题、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为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深刻领会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重大意义
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正式制定和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立足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历史方位,全面贯彻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具有重大的政治和现实意义。
这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通过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党关于民族工作的理论创新成果,转化为国家法律规范,从制度上保证了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能够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这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迫切要求。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系统性法律设计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有助于不断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和社会基础,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
这是凝心聚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现实需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专章规定支持民族地区在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等方面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有助于以法治保障各民族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共同富裕道路上携手并进。
这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填补了民族工作综合性法律空白,构建了权责清晰的法律实施与监督机制,有助于推动我国民族事务治理方式从政策主导向法治主导转变。
这是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重要举措。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宣示,中国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容任何外部势力干涉;同时,将港澳台同胞有机融入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叙事框架,以法律的权威凝聚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体认同,必将有效抵御外部风险挑战,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准确把握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核心要义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采用“序言+七章”的体例,其内在逻辑结构严谨、环环相扣,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最新理论和实践成果。
序言部分奠定了整部法律的历史根基、政治根基和价值根基。它以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为叙事主线,重点阐释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宣示了新时代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政治立场、重要任务和努力方向,这为后续所有法律条款提供了根本的价值遵循和目标指向。
总则确立了该法的根本遵循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这部分开宗明义指出了该法立法的根本目的和宪法依据:为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此外,还规定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并明确了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等一系列重要原则,为开展民族工作提供了遵循。
第二、三、四章构成了该法的主体内容和三大实践支柱,系统回答了“如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问题。第二章“构筑共有精神家园”聚焦思想根基,旨在解决最深层次的认同问题。它规定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定“五个认同”,树立正确的“五观”。通过规定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加强学校教育、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研究体系建设等措施,从文化心理层面强化共同体意识。第三章“促进交往交流交融”聚焦社会层面,旨在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规定了通过社区共建、教育支持、文化互鉴、旅游发展与网络治理等具体措施,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第四章“推动共同繁荣发展”聚焦物质基础,将支持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作为法定职责。它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生态文明、兴边富民等方面作出规定,旨在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经济基础,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各族人民。
第五、六、七章是该法的实施保障与运行机制。第五章“保障与监督”明确了推进工作的体制机制、财政投入、表彰激励、社会监督和检察监督等措施,解决了“由谁负责、如何推动”的问题,为法律实施提供动力和支持。第六章“法律责任”则划定了行为底线,坚持引导性与约束性并重,对破坏民族团结和损害中华民族共同体利益的行为设定了明确的法律后果,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障促进与责任追究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有力的法治保障。第七章“附则”作为技术性条款,完成了法律文本的闭合。
全力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落地见效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我们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抓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广泛凝聚思想共识。要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全面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体系,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习、率先贯彻。要面向基层干部、宗教界人士、青年学生等重点群体组织开展系统化专题培训。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平台和传播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生动鲜活的法律解读与宣传教育,推动法律精神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引导全社会不断增强法治观念,使“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健全配套机制,确保有效衔接。对照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全面审视梳理现有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做好立改废释工作。研究制定符合宁夏实际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健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机制、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等,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
强化监督检查,维护法治权威。各级人大要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确保法定职责履行到位。司法机关要依法公正司法。要畅通监督渠道,鼓励社会监督,对法律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法行为坚决纠正查处,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勇于探索创新,打造工作品牌。将贯彻落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与宁夏创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的实践紧密结合。鼓励基层在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富裕等方面大胆探索,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不断丰富工作载体,努力打造具有宁夏特色、时代特征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品牌,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
(执笔:马晓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