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了2022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将通过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示范引导作用,持续加强畜禽养殖企业执法监管,有效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宁夏某农牧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1年9月23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农牧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氧化塘粪水通过管道排放至场区外未采取防渗措施的荒地和沙土坑内。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查处情况: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该企业积极采取环境治理措施,及时整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履行处罚决定,主动缴纳罚款。2022年3月,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就该企业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磋商,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开展生态修复。
●吴忠某农牧公司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1年8月13日,吴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当地某农牧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对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畜禽粪便未及时收集、贮存和利用,露天堆放在厂区西侧约140平方米的土坑内,土坑底部只铺垫了一层塑料薄膜,未采取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查处情况:吴忠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后经执法人员复查,该公司堆放畜禽粪便的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且足额缴纳行政罚款,案件已执行。
本报记者 赵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