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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章签订合同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

本报讯 (记者 王若英)日前,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伪造公章签订合同案。经过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某工贸公司拖欠货款10.056万元、利息6813元。

2019年,某建筑工程公司中标宁夏一建设项目工程并交由郭某施工,郭某使用伪造的公章在建筑工程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与某工贸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工贸公司如约供货,郭某通过建筑工程公司履行了10万元货款并开具发票,后郭某未支付剩余款项,建筑工程公司也以案涉合同公章并非其印章为由不支付货款。在此情况下,工贸公司将郭某和建筑工程公司一同诉至兴庆区法院,请求二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和利息。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合同履行中,某建筑工程公司向某工贸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并对货款开具了发票,进行了抵扣;某建筑工程公司也未举证证明某工贸公司明知郭某伪造公章,而依然与郭某签订合同,故郭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同时,郭某自愿承担还款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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