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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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104民初1879号

万斌:

原告冀堆良与被告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冀堆良就(2022)宁0104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807)室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6084号

王芳、包宁龙: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与被告王芳、包宁龙、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608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王芳、包宁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借款本金61611.18元、支付利息及罚息6512.39元(截止2021年12月30日),并按照《房屋按揭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上述欠款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及罚息;二、被告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芳、包宁龙追偿;三、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芳、包宁龙、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2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2710号

王林林、卢文、刘红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与被告王林林、卢文、刘红英于2014年7月15日签订的编号[贷]字[工]行[西城]支行[2014]年[1000165]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王林林、卢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借款本金120687.70元、利息36469.45元,并按照《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有权对被告刘红英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铁欣花园4-1-201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4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2773号

陈小卫: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与被告陈小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与被告陈小卫于2012年12月18日签订的编号[贷]字[工]行[西城]支行[2013]年[0000028]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陈小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借款本金205449.16元、利息34757.43元,并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0年9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有权对被告陈小卫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安居工程康怡园10-1-601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2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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