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初2739号
刘俊辉、杨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与被告李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福星苑支行与被告刘俊辉、杨菲于2013年3月27日签订的编号[贷]字[工]行[福星苑]支行[2013]年[0000098]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刘俊辉、杨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借款本金147198.69元、利息22169.86元,并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有权对被告刘俊辉、杨菲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南花园6-1-101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2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2729号
张海聪、欧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与被告李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27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与被告张海聪、欧海燕于2013年3月13日签订的编号[贷]字[工]行[西城]支行[2013]年[0000370]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张海聪、欧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借款本金332246.07元、利息205293.71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有权对被告张海聪、欧海燕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贺兰县桃林花园23-1-102室房产、银川市兴庆区红运新村5-1号营业房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2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2770号
刘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与被告刘林、马江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27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与被告刘林、马江丽于2015年11月3日签订的编号[贷]字[工]行[西城]支行[2015]年[0001483]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刘林、马江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借款本金159794.03元、利息41094.36元,并按照《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有权对被告刘林、马江丽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广和小区(三区)4-2-202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4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0)宁0122执2342号
宁夏丰泽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兰分公司:
本院执行的(2020)宁0122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陈述峰与被执行人宁夏丰泽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宁夏丰泽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兰分公司开发的位于贺兰县洪广镇锦瑩湖畔小区9-1-101室、9-3-601室、9-3-602室、10-1-401室、10-2-401室、10-5-601室、11-1-501室、12-1-602室、12-2-301室、12-2-302室、12-2-401室、12-2-601室、12-2-602室、12-3-302室、12-4-301室、12-4-402室、12-4-502室、12-5-601室、12-2-601室、13-2-601室、13-2-602室、13-3-102室、13-3-302室、13-3-601室、13-3-602室、14-1-102室、14-1-602室、14-2-102室、14-2-601室、14-3-601室、14-3-602室及上述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及(2020)宁0122执234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并通知你公司于2022年 8月11日上午10时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抽签确定评估机构;于2022年8月18日上午9时到评估拍卖标的物现场确认、勘验标的物(抽签确定评估机构后7个工作日以后);于2022年9月20日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以上通知时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