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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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104民初10969号

任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57193.06元、费用1048.14元(暂计算至2021年9月15日,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以上暂合计58241.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9759号

袁冬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9851.54元、利息8253.62元及违约金8235.6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2月28日,此后利息按照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共计56340.7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9001号

宁夏春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国平与被告徐庆、宁夏春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工程款抵车申请书》有效并将银川市兴庆区康民东区5-1-601室房产办理过户至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1034号

刘志鹏:

本院受理原告冯少杰与被告刘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刘志鹏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89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欠款利息(从2021年7月31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LPR利率标准计收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 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1512号

刘月荣:

本院受理原告尉忠与被告刘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3380.82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上共计53380.8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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