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6执149号
周新备、安芹飞、周安:
本院在执行汪俊与周新备、安芹飞、周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新备、安芹飞、周安未能按本院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21)宁0106民初67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安芹飞名下位于永宁县望远镇通桥村工业用地(产权证号:永国用(2009)第3374号)予以评估,进入评估程序。现向你们公告通知本院定于2022年8月17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室公开选取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选择的权利,于2022年9月21日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本院201室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你于2022年10月6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则视为放弃异议权。请你于2022年10月7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201室领取拍卖裁定书,逾期不到则视为送达,本院将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网络公开拍卖,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等拍卖事项均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张海侠(640121198801150846):
本院受理(2022)宁0381民初1731号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与张海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7983.28元、利息8811.14元、费用4981.69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22年6月10日,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暂合计41776.11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均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7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李学红(642123197110150089):
本院受理(2022)宁0381民初1729号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与李学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3861.64元、利息7923.64元、费用3046.57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22年6月10日,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合计34831.67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均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李宏(640121196804152215)、吴月萍(640121197102152223):
本院受理(2022)宁0381民初1642号原告徐少兵与李宏、吴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盛永春、张红莲: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建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瞿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李英勇:
本院受理的田宾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522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李英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田宾代为清偿的银行贷款本息共计30788元;2.驳回原告田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0元、公告费400元,被告李英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西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海原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