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202民初1242号
王朝辉: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支行与被告王朝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202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王朝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支行偿还截至2022年3月9日的借款本金38992.87元、利息2632.88元、费用12533.54元,上述合计54159.29元; 2022年3月9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支付;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支行的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4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562元,由被告王朝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22)宁0202民初1246号
朱亮: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支行与被告朱亮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202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朱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支行偿还截至2022年3月9日的借款本金40231.6元、利息4118.59元、费用13864.68元,上述合计58214.87元;2022年3月9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支付;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支行的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朱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22)宁0424民初559号
伍彦芳、马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源支行与被告伍彦芳、马晓东、安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424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被告伍彦芳、马晓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源支行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64429.91元及利息2428.85元,共计66858.76元,并以64429.9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865%计算自2022年7月5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安永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履行偿还责任后,被告安永平有权向被告伍彦芳、马晓东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9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伍彦芳、马晓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泾源县人民法院
(2022)宁0424民初537号
马义哈:
本院受理原告马文杰与被告马义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424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被告马义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文杰偿还马文杰代其清偿的借款本息61603.25元,并按照年利率3.7%计算自2021年12月13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马义哈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泾源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