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耐:
本院受理原告王克成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克成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原告劳务工资9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6日上午11时在同心县人民法院预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同心县人民法院
郭维瑞、宋旭东:
本院受理原告雍伏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雍伏国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利息2864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同心县人民法院预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同心县人民法院
马文智:
本院受理原告马法土麦与被告马文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丰登镇西湖法庭巡回法庭1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徐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献忠、李会娟、徐承国、徐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汪献忠、李会娟共同偿还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500元、利息4271.8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8日),共计103771.8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完毕;2021年11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涉案《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徐承国、徐红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徐承国、徐红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汪献忠、李会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被告汪献忠、李会娟、徐承国、徐红梅共同负担。公告费440元,由被告徐红梅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盐池县人民法院高沙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