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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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有:

本院在执行张海鹏与被执行人刘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申请,灵武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刘有所有的位于灵武市健康路南侧花雨湖滨A区4号楼3-901室(00039908)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现本院向你们送达(2022)宁0181执恢450号执行裁定书、(2022)宁0181执恢4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并通知你于2022年9月5日上午10时到灵武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室选取评估机构,如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摇号产生评估机构。另本院通知你们于2022年10月26日上午10时到灵武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该房屋的评估报告,如逾期未领取,本院将视为送达。如对该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该评估报告15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如逾期本院未收到书面异议申请,则视为对该评估报告没有异议,后本院将对该房屋进行网上司法拍卖。

灵武市人民法院

肖金、孙保花:

本院在执行李润岐申请执行肖金、孙保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申请,灵武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孙保花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苏杭名苑6号楼2单元201室(2013033904)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现本院向你们送达(2022)宁0181执恢449号执行裁定书、(2022)宁0181执恢44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并通知你于2022年9月5日上午10时到灵武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室选取评估机构,如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摇号产生评估机构。另本院通知你们于2022年10月26日上午10时到灵武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该房屋的评估报告,如逾期未领取,本院将视为送达。如对该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该评估报告15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如逾期本院未收到书面异议申请,则视为对该评估报告没有异议,后本院将对该房屋进行网上司法拍卖。

灵武市人民法院

韩少华:

本院在执行宁夏宁东本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申请,灵武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韩少华所有的位于灵武市灵白街西侧芙蓉苑二区26号楼2-201室(宁(2017)灵武市不动产权第0000012号)、青铜峡市古峡东街227号(青房权证小坝镇字第10006813号)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现本院向你们送达(2022)宁0181执1658号执行裁定书、(2022)宁0181执165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并通知你于2022年9月5日上午10时到灵武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室选取评估机构,如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摇号产生评估机构。另本院通知你们于2022年10月26日上午10时到灵武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该房屋的评估报告,如逾期未领取,本院将视为送达。如对该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该评估报告15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如逾期本院未收到书面异议申请,则视为对该评估报告没有异议,后本院将对该房屋进行网上司法拍卖。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3340号

杨峰、徐军辉: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窦辉、黄华、杨峰、徐军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窦辉偿还原告借款利息104541.8元(本金80万元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26日利息);2.判令被告窦辉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111764元(本金80万元2017年12月27日至2019年4月25日利息);3.判令被告窦辉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97800元及利息266989.5元(利息自2019年4月25日暂计至2022年6月15日),本息合计1281094.86元。此后利息由被告窦辉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的利息;4.判令被告黄华、杨峰、徐军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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