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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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181民初3342号

杨峰、徐军辉: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华、杨峰、徐军辉、窦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黄华偿还原告借款利息143030.3元(本金80万元2016年6月24日至2017年12月26日利息);2.判令被告黄华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111762元(本金80万元2017年12月27日至2019年4月25日利息);3.判令被告黄华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97800元及利息266989.5元(利息自2019年4月25日暂计至2022年6月15日),本息合计1319581.8元。此后利息由被告黄华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的利息;4.判令被告窦辉、杨峰、徐军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1951号

王社社: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社社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社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透支本金19996.22元,支付利息2986.37元,本息合计22982.59元;2022年2月15日之后的利息,以19996.2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600元,合计807元,由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元,由被告王社社负担794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釆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2821号

佘东:

本院受理马力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及逾期利息1614元(10000元×6%/365天×982天,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9月3日至2022年5月12日止),共计11614元;之后产生的逾期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崇兴法庭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3540号

徐海:

本院受理原告徐淑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51000元,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4年12月17日至2022年6月22日,共计1315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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