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初9174号
陈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你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9300.88元、利息20559.61元、违约金3602.88元,以上合计73463.37元(利息已计算至2022年2月18日),此后利息、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9171号
孔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你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9992元、利息29875.69元、违约金4249.71元,以上合计84117.40元(利息已计算至2022年2月18日),此后利息、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5123号
张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51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张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8153.09元、利息5360.05元,并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继续支付自2021年9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 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4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7037号
鲁惠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703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鲁惠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88608.04元元、利息173117.51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21年11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4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