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荣华:
本院受理原告孙华与被告刘荣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孙华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99700.24元代偿款,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照LPR即3.8%计算,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2.判令被告按照LPR即3.8%标准自原告代偿之日至被告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承担逾期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7005号
李鹰鹰: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穆森、李鹰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1月18日签订的《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400059111)已解除;2.判令被告将银川市恒大御景4号楼1单元704室房屋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原告;3.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撤销《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400059111)备案手续;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西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6058号
徐杰、马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与被告徐杰、马莉、史静雅、徐义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605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南二环支行与被告徐杰、马莉、史静雅、徐义祖于2011年2月11日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徐杰、马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借款本金93819.10元、支付利息30207.32元,并按照《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1年8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有权对被告徐杰、马莉、史静雅、徐义祖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宝丰苑19号商住楼3单元602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2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6260号
王风娟、王倩、张志刚:
原告马金保、杨玉英与被告王风娟、王倩、张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626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王风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马金保、杨玉英借款本金650000元,支付截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14386.67元,并按照月利率0.2%的标准继续支付自2019年8月21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二、被告王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马金保、杨玉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58元,由原告马金保、杨玉英负担3911元,被告王风娟、王倩负担974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风娟、王倩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4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