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月: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宝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夏宝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的物业费17253元、采暖费20382元,共3763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拖欠上述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5336.7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书记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韩刚: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816元(自2021年2月6日暂计算至2022年2月28日,共387天,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并要求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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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自文:
本院受理原告盖自成与被告余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盖自成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75%计算自2022年3月7日的利息直至本金清偿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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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众骏实业有限公司、王喆: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天地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众骏实业有限公司、王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银川天地龙工贸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宁夏众骏实业有限公司偿还欠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9962元(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0日,并请求判令至实际清偿之日),以上合计89962元;2.判令被告王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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