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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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秀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兴与被告岑秀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5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岑秀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兴采暖费1505元;二、驳回原告黄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岑秀梅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岑秀梅负担。被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新法庭20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陈银前:

本院受理原告季江卫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赔偿医疗费、电动自行车修车费、西裤损失费各项损失共计723.5元;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事故第一巡回法庭(办公地点: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三楼322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盛世赢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士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盛世赢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6941元(2022年3月1日-2022年3月20日);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中免除的租赁期内的租金64551.6元(2021牛按3月1日-2021年8月31日);3.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赔偿金38730.96元(179.31平方米×60元/平方米×12个月×30%,合同约定赔偿金为未履行合同期租金的50%,因约定过高,原告自愿调整按照当年租金的30%计算)。以上1、2、3项合计:110223.56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1380号

闫振:

本院受理原告张阜祥与被告闫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资金1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与被告王利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83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利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8879.53元、利息8430.45元,并按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1年10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负担62元,被告王利军负担104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1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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