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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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104民初11965号

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蒋学武与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银川市北环综合批发市场摊位租赁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已支付出资租赁保证金2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6646号

宁夏和合元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中意宏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和合元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4民初664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宁夏和合元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宁夏中意宏业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91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宁夏和合元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捷正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通利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捷正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63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宁夏捷正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通利鑫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67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宁夏捷正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牛治发:

本院受理原告陈伟与被告牛治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497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牛治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伟偿还借款30000元;驳回原告陈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60元,由原告陈伟负担1110元,被告牛治发负担5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牛治发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49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8049号

张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领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张萍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退还保证金2万元;并自2021年1月30日起按(LPR)利率3.85%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结清之日,(利息计算至2021年8月25日为444.89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09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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