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学佳、王英:
本院受理原告时建设与被告杨学佳、王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46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杨学佳、王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时建设支付货款128103元,并按年利率4.81%支付该货款自2022年3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332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杨学佳、王英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46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8137号
金管家(宁夏)房屋托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金管家(宁夏)房屋托管有限公司:
原告吴秀琴与被告金管家(宁夏)房屋托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被告金管家(宁夏)房屋托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8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管家(宁夏)房屋托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秀琴支付租金15970.67元、违约金3816元、物业费1068元、采暖费3577.80元;二、被告金管家(宁夏)房屋托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被告金管家(宁夏)房屋托管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476元,由原告吴秀琴负担65元,金管家(宁夏)房屋托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被告金管家(宁夏)房屋托管有限公司负担411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宝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宝信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宝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宝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宁港城建设有限公司、刘占君:
本院受理原告徐梅与被告宁港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宝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宝信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宝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宝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宁港城建设有限公司、宁夏世博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占君劳动争议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周艳娟: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周艳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67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周艳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借款本金173660.77元,逾期利息75765.23元、逾期罚息24460.31元,共计273886.31元,并按照《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2年1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周艳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