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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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181民初2440号

杨金忠:

本院受理原告李莉与被告杨金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2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金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李莉农资款5121元。被告杨金忠如果不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清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杨金忠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刘有:

关于刘知行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你名下所有的位于灵州华府B区20号楼1单元501室,产权证号:00041714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现我院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81执恢51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通知书。现通知你于2022年9月26日上午10时到灵武市人民法院7号窗口对外委托鉴定窗口选取评估机构,如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灵武市人民法院将摇号产生评估机构。通知你于2022年10月26日到我院领取上述房产的评估报告,如对该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该评估报告10日内书面向我院提出异议审查。如逾期我院未收到书面异议申请,则视为对该评估报告没有异议并视为送达,后我院将对该房产进行网上司法拍卖。本院依法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后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你承担。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3870号

灵武市宏广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市融鼎盛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灵武市自然资源局、第三人灵武市宏广工贸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决被告向原告代位偿还借款本金4303200元、利息6135860元,共计1043906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以4303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代位支付借款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代位承担。因未能向你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李勇:

本院受理原告蒋新海与被告李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勇支付原告蒋新海租赁费6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李勇返还原告蒋新海租赁物,脚手架22套(高1.7米,四道横梁),踏板33块(宽30公分,长1.7米),接头44个(长17公分),拉杆35根(长度为1.8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三、驳回原告蒋新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蒋新海负担46元,由被告李勇负担4元;公告费440元,由被告李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盐池县人民法院高沙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2626号

孟文鹏:

本院受理原告闫正兵诉被告孟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1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盐池县人民法院大水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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