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公告

马耀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中宁县万丰恒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耀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21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马耀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宁夏中宁县万丰恒通商贸有限公司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80元,由被告马耀海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长山头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程鹏:

原告张保华与被告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202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程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保华借款59000元,支付逾期利息19839.84元,并以5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2022年7月6日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866元,由张保华负担85元,程鹏负担1781元。公告费600元,由程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21)宁0381民初4030号

田文忠、郭凤侠、田文国、滕平春、马学平、宁夏鑫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鑫田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青铜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夏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宁夏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青铜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宁0381民初403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中宁夏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部分;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赵得虎:

本院受理马玉芳诉你、罗成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22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李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李建宁、刘颖:

本院受理原告徐新力诉被告李建宁及第三人刘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4492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1250.57元,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支付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2022-09-20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37703.html 1 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