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龙:
原告宁夏至合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兴及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2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宁夏至合置业有限公司为贺兰县碧水云天小区11号楼2单元402室房屋的所有权人;二、不得执行贺兰县碧水云天小区11号楼2单元402室房屋。案件受理费700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金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陈建国:
原告崔英杰与被告陈宝及第三人陈建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2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不得执行贺兰县新贸市场21号楼34号房屋(产权证号: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20041047号)。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第三人陈建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杨学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乙天元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学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2021年5月10日-2022年5月9日)37号餐车剩余管理费144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缴费的违约金6480元,合计2088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已不在原址居住,现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2022)宁0122民初4447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执行人宁夏亿能纸管有限公司、耿学忠、宁夏亿能彩叶苗木有限公司、苏爱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夏亿能纸管有限公司、耿学忠、宁夏亿能彩叶苗木有限公司、苏爱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贺兰县人民法院拟对被执行人耿学忠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金贵镇通昌村宁夏亿能创业园11号成品车间及车间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贺兰县金贵镇通昌村宁夏亿能创业园13号成品车间及车间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耿学忠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金贵镇通昌村宁夏亿能创业园11号成品车间及车间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10时至2022年11月3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3140000元,保证金:300000元,增价幅度:15000元(以及其整倍数)。被执行人耿学忠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金贵镇通昌村宁夏亿能创业园13号成品车间及车间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10时至2022年11月3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1830000元,保证金:180000元,增价幅度:9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4013553,监督电话:0951-3803893。如第一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2年10月25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新堂、胡庆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新堂、胡庆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被执行人郭新堂、胡庆梅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月湖荣庭Z-13号楼2单元701室房屋及该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郭新堂、胡庆梅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月湖荣庭Z-13号楼2单元701室房屋及该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2年11月1日10时至2022年11月4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430000元,保证金:80000元,增价幅度:43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盛世开元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5054377,监督电话:0951-3803893。如第一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2年10月20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宁夏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