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202民再5号
李军、孙乐、宁夏星晨悦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孙凯、刘淑珊、李军、孙乐、夏威、孙立风、宁夏星晨悦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202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撤销本院作出的(2017)宁0202民初2684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孙凯、刘淑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审原告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188603.49元,自2017年8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期间利息按照月利率12.75‰计算支付;三、原审被告李军、夏威、宁夏星晨悦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审被告孙凯所有的位于平罗县人民西路北侧星海花园22-2-502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五、驳回原审原告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10686元,再审公告费300元,由原审被告孙凯、刘淑珊、李军、夏威、宁夏星晨悦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审管办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22)宁0202民初2260号
刘铁军:
本院受理原告大武口区浙广伟业钻机配件经销部与被告刘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2)宁0202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刘铁军向原告大武口区浙广伟业钻机配件经销部支付配件款31800元,支付违约金12110元,合计439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2022年6月3日以后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1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计息,由刘铁军向大武口区浙广伟业钻机配件经销部支付。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7元,由被告刘铁军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刘铁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大厅服务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陈宝红:
本院受理原告张彦文诉被告陈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3000元及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1091元(本金43000元自2021年10月14日算至2022年5月15日,共计213天)以上本息合计44091元;继续主张自2022年5月16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期间按照年利率4.35%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罗敏义:
原告洪玉山诉被告卢永林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81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罗敏义返还原告洪玉山借款105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卢永林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罗敏义追偿;三、驳回原告洪玉山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洪玉山负担112元,被告罗敏义、卢永林负担6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罗敏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21民初3723号
李晓勤、胥泽良、宁夏阳光医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云诉被告胡学非、杨帅、辛念军、李晓勤、胥泽良、宁夏阳光医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六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本金450万元;2.判令六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违约损失(利息)2156991.78元(以4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为866958.9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即年利率14.8%的标准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7月27日,为1290032.88元),以上1、2项暂合计6656991.7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