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立权: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与被告袁立权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作出(2022)宁0106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袁立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782.55元,支付利息3906.54元,合计13689.09元;并支付2022年1月13日之后的利息(以9782.55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元,由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负担9元,被告袁立权负担153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袁立权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70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张景华、沈佳彧: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塔支行与被告张景华、沈佳彧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疫情原因,原告申请延期审理,现重新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12月12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魏岩: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晓平与被告魏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疫情原因,原告申请延期审理,现重新向你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12月12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