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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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刘晓飞:

本院受理原告赵德玉与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非婚生女刘依鑫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刘依鑫成年;2.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苏荷公寓301室由非婚生女刘依鑫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少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郭建新:

本院受理原告朱志慧与被告韩风瑞、郭建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停止对位于固原市北环路利民小区11号楼5单元3楼西房产的执行;2.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郭建新签订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并确认位于固原市北环路利民小区11号楼5单元3楼西室房屋归原告所有;3.判令被告郭建新协助原告办理固原市北环路利民小区11号楼5单元3楼西室房产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3691号

郭永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康克新与被告郭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3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永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康克新偿还借款55000元、利息2923.89元,并按年利率3.85%支付自2022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郭永杰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5664号

李天军:

原告中海宏洋地产(银川)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64567.02元,利息损失27157.46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2022年8月1日至实际偿还贷款之日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落实费用4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7381号

王青: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青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2)宁0104民初738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王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款97022元。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2)宁0104民初7381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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