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贤飞:
原告杨军与被告王贤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车款77500元,利息3879.52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21年6月17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日),并按照上述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1580号
蔡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蔡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1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蔡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支付保险代偿款54653.58元、违约金1320.67元,并按年利率3.6%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1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蔡芳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5324号
周少荣: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周少荣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保险代偿款76312.01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1678.65元(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计217天),合计77990.66元,自2022年8月6日起的利息损失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3.7%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代偿款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4798号
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李秀芹与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2)宁0104民初14798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秀芹退还租赁保证金1万元。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2)宁0104民初1479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张飞鹏:
本院受理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飞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2522.28元、电梯费96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44.6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