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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智广:

本院受理原告王平诉被告李智广、宁夏响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智广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200元;2.判令被告宁夏响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欠付李智广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4745号

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李建宁与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2)宁0104民初1474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建宁退还租赁保证金25000元。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2)宁0104民初14745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22民初3957号

马锐:

本院受理原告王薪诉被告马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20000元借款,并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利息暂计算为138元(自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5月9日20000元×68天÷365天×3.75%=138元),合计2013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本院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11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金贵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22民初4596号

解建锋、徐亚楠: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学诉被告解建锋、徐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3.7%计算利率);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本院无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金贵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22民初4604号

金洋:

本院受理原告郝江诉被告金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30000元本金及利息损失(每期均453元,共计34个月零8天,利息15438元,2019年7月28日至2022年6月8日),共计4543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本院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金贵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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