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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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景洋、陈生梅、尹兵、李风霞: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景洋、陈生梅、尹兵、李风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周景洋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41328元,本息共计12132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5月5日);2022年5月5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案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陈生梅、尹兵、李风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生梅、尹兵、李风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景洋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7元,公告费440元,共计3167元,由被告周景洋、陈生梅、尹兵、李风霞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盐池县人民法院高沙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官占增、官生双、郑旭香、李涛、官淑仙: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官占增、官生双、郑旭香、李涛、官淑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官占增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1000元、利息16458.5元,本息共计107458.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5月25日);2022年5月25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案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官生双、郑旭香、李涛、官淑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官生双、郑旭香、李涛、官淑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官占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9元、公告费440元,共计2889元,由被告官占增、官生双、郑旭香、李涛、官淑仙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盐池县人民法院高沙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王军、陈生梅、官木: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军、陈生梅、官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000元、利息40914.72元,本息共计139914.7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5月5日);2022年5月5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案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陈生梅、官木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生梅、官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8元、公告费440元,共计3538元,由被告王军、陈生梅、官木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盐池县人民法院高沙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马孝、李巧珍、李建国、官宏、寇晓红: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孝、李巧珍、李建国、官宏、寇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马孝、李巧珍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38131.2元,本息共计158131.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5月12日);2022年5月1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案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李建国、官宏、寇晓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建国、官宏、寇晓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孝、李巧珍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3元、公告费440元,共计3903元,由被告马孝、李巧珍、李建国、官宏、寇晓红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盐池县人民法院高沙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陈生梅、官木、寇晓红、官宏: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生梅、官木、寇晓红、官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陈生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000元,利息109535元,本息共计36953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5月5日);2022年5月5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案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官木、官宏、寇晓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官木、官宏、寇晓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生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43元,公告费440元,共计7283元,由被告陈生梅、官木、官宏、寇晓红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盐池县人民法院高沙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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