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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占礼:

本院受理原告中卫市诚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杨占礼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502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占礼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卫市诚成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租赁费16593元、违约金996元,共计17589元;二、驳回原告中卫市诚成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8元,由原告中卫市诚成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294元,被告杨占礼负担33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占礼负担。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18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宁夏永合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孙磊:

原告张学斌诉你们、被告宁夏鑫富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宁0502民初23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杨燕弟:

本院受理原告蒙佳琪、蒙佳怡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震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西吉县人民法院

司晓兵、孙瑞宁、司立忠、吴秀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建平、马月萍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或邮寄方式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副本,于2022年9月6日通过公告方式依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公告期满定于2022年10月24日上午9:30分在本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因受新冠疫情影响,法庭所在区域被评定为高风险地区于2022年10月12日起处于封控状态。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现再次依法通过公告方式向你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三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22民初3235号

张琛: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雄京明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3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雄京明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金274032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欠付租金27403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宁夏雄京明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1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22民初4192号

刘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4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307.07元,并支付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五笔代偿款代偿次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二、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刘涛名下的车牌号为宁A7DC55号的车辆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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