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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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104民初16936号

张英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与张英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5829.5元、利息7049.89元、费用66478.74元(利息及费用计算至2012年12月15日,此后利息按照《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合计79358.13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45分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5761号

刘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刘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腾退并向原告返还银川市兴庆区友乐家园10号楼1单元302室房屋;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欠付的房屋租金12127.5元(181.5×15+783.75×12)并判令被告按照783.75元\月的同地段的市场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4月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的违约金3082.53元并顺延计算至实际房屋且租金全部缴清之日止;(上述第2、3项合计:15210.03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5时40分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8602号

宁夏隆华通商贸有限公司、马思雨、李月霞:

原告宁夏盛唐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隆华通商贸有限公司、马思雨、李月霞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2)宁0104民初8602号民事判决,判令:1.解除原告宁夏盛唐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隆华通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置换协议》;2.被告宁夏隆华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原告宁夏盛唐砼业有限公司损失1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0元;3.驳回原告宁夏盛唐砼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因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2022)宁0104民初8602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1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6896号

孙兆月: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孙兆月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保险代偿款83657.73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1517.98元(2022年2月7日至2022年8月5日,计179天),自2022年8月6日起的利息损失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3.7%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代偿款为止;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费6461.0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7083号

张瑞: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张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保险代偿款63604.98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5061.38元(2020年6月11日至2022年8月5日,计785天),自2022年8月6日起的利息损失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3.7%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代偿款为止;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费4402.2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1时2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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