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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104民初17086号

吕世平: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吕世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保险代偿款67536.32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1451.38元(2022年1月5日至2022年8月5日,计212天),自2022年8月6日起的利息损失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3.7%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代偿款为止;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费3194.5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7012号

姚舜: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清偿信用卡本金9840元,利息638.24元,费用510.44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2年5月15日止,此后利息及费用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合计10988.68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6905号

马保华: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清偿信用卡本金26044.95元,利息3869.93元,费用6787.97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2年5月15日止,此后利息及费用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合计36702.85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6899号

李成学: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清偿信用卡本金5800元,利息3334.99元,费用1092.01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19年6月15日止,此后利息及费用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合计10227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7016号

李泊良: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清偿信用卡本金9816.97元,利息2241.52元,费用1126.21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1月15日止,此后利息及费用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合计13184.7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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