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初16911号
褚广鹏: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西街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本金13767.26元,利息13935.93元,费用18779.75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18年6月15日止,此后利息及费用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合计46482.94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7034号
潘进春、赵金文:
本院受理原告贾培可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租金30万元,利息按15.4%自2017年4月12日起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4448号
雍莉萍、林凯:
本院受理的原告雍玉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0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189304元(利息自2014年8月6日至2022年6月23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2022年6月23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清偿之日),以上款项暂合计58930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5521号
李太、尤建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众联启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80623.78元,并按LPR支付自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8月10日的利息306.59元,并继续支付利息至前述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124.76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0时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穆垚霏: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光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工程欠款4000元,利息755.2元(4000元×0.59%×32个月),共计4755.2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