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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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104民初11351号

樊佳伟:

原告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樊佳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2)宁0104民初11351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樊佳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928.48元、采暖费2014.74元、物业费2819.52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上述费用自2022年1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违约金。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4民初113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4376号

王晓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你、银川博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提前到期;2.请求判令被告王晓红清偿剩余借款本金125715.24元,利息278.14元,罚息5.77元,合计125999.15元(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2日,主张至实际清偿之日),被告博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抵押物即位于永宁县胜利乡征沙渠三沙源13区2号楼1401室房屋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晓红名下位于永宁县胜利乡征沙渠三沙源13区2号楼1401室房屋的产权产籍(保全的财产价值以125999.15元为限),期限为一年。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组成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2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3113号

马龚: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通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银川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银川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试验检测技术服务费4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3462.22元(利息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2年3月9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合计43462.22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3月10日至费用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严学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侯建宏诉你与邵永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利息57600元,合计876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易成:

本院受理原告关胜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50000元;2.本案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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