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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122民初5894号

甄帅帅: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甄帅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2021年11月15日借款本金9275.28元、利息610.41元、罚息296.09元,共计10181.78元(截止2022年7月29日,此后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付清之日);3.本案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住所地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2022)宁0122民初5894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22民初6025号

吴忠、吕秀兰、马自华、赵海燕、徐昌、孙华、杜学斌、铁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忠、吕秀兰、马自华、赵海燕、徐昌、孙华、杜学斌、铁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吴忠、吕秀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84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203783.59元(暂计算至2022年9月21日);2.判令被告马自华、赵海燕、徐昌、孙华、杜学斌、铁娟对被告吴忠、吕秀兰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因你住所地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2022)宁0122民初6025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银川建固商贸有限公司、唐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元合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建固商贸有限公司、唐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工程款9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4978元,合计94978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LPR)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6月6日起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已不在原址,现住址不详、无法联系,本院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2022)宁0122民初4797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天(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哈学礼、张学彦:

本院受理的原告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哈学礼、张学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决停止对原告所有的位于贺兰县富兴路北路西侧B座3层房屋(产权证号20041396,11间,建筑面积760.74平米)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二、依法判决确认位于贺兰县富兴路北路西侧B座3层房屋(产权证号20041396,11间,建筑面积760.74平米)归原告所有;三、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已不在原址居住,现住址不详、无法联系,本院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2022)宁0122民初607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天(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质量保修金2807724.89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已不在原址办公,现住址不详、无法联系,本院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2022)宁0122民初608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天(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潘俊: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俊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4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潘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本金41072.09元,利息4899.06元,共计45971.15元;驳回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774元,由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7元,由被告潘俊负担1637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速裁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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