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公告

王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4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本金44878.67元,利息14083.64元,共计58962.31元;驳回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968元,由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2元,由被告王静负担1886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速裁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杨晓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晓燕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4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晓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本金19888.44元,利息9054.51元,共计28942.95元:驳回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170元,由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元,由被告杨晓燕负担1135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速裁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杜剑: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剑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4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杜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本金9437.98元,利息2074.98元,共计11512.96元;驳回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54元,由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3元,由被告杜剑负担761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速裁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马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4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马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本金9933.1元,利息1472.36元,共计11405.46元;驳回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20元,由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元,由被告马涛负担707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速裁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陈艳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艳琴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4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艳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本金14888.05元,利息8954.12元,共计23842.17元;驳回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026元,由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元,由被告陈艳琴负担1005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速裁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陈超: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4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本金19783.09元,利息9597.37元,共计29380.46元;驳回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588元,由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7元,由被告陈超负担1211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速裁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 2022-11-10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43954.html 1 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