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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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武东升: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东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4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武东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本金6602.76元,利息3854.99元,共计10457.75元;驳回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52元,由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元,由被告武东升负担710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速裁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雷博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博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4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雷博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本金29930.45元,利息18934.33元,共计48864.78元;驳回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706元,由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2元,由被告雷博文负担1634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速裁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高平、高白白、王志荣、寇俊梅、马保明、马小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高平、高白白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4308.37元,本息合同:64308.37云(利息算至2022年10月12日),2022年10月12日以后利息、罚息、复利依照合同约定逾期月利率计算支付,至借款本息结清日;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志荣、寇俊梅、马保明、马小荣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一切合理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陶乐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罗县人民法院

王成、马志福、高生武、雷小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8000元、利息11401.5元,本息合计89401.5元(利息算至2022年10月21日),2022年10月21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依照合同约定逾期月利率计算支付至借款本息结清日;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马志福、高生武、雷小玲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一切合理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陶乐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平罗县人民法院

金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银行贷款本息13963.79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费734.91元(逾期之日至理赔之日);3.本案诉讼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整(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罗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申请执行人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向荣、李学琴、赵杰、郭红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卢向荣、李学琴名下共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朝阳西街山水人家9幢2单元301室、2单元301号【产权证号:宁(2016)石嘴山市不动产权第D01511号】住宅房屋一套及地下储藏室进行第二次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平罗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本次拍卖。第二次拍卖时间为2022年11月24日10时至2022年11月25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为228738.56元,保证金为40000元,增加幅度为2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亿槌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不动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18109584479。拍卖具体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陆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2年11月17日之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依法启动变卖程序,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平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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