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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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铁峰: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夏分公司与被告铁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5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铁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暖费50562.12元;二、驳回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夏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4元、公告费300元,由铁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西夏区人民法院镇北堡法庭2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2196号

王欢、高红佳、高洪军、汪秀芳、李志彪、娜仁花: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欢、高红佳、高洪军、汪秀芳、李志彪、娜仁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一、判令被告王欢、高红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52624元,本息共计182624元;2022年3月7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4.4‰诉至实际付清之日;二、判令被告高洪军、汪秀芳、李志彪、娜仁花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盐池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2013号

孙振华、温建有、孙正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池县支行诉被告孙振华、温建有、孙正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孙振华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53553.48元,其中:本金50000元,利息3553.48元(贷款利息计算至2021年9月20日)及2021年9月20日后新增的利息;二、依法判令被告孙正龙、温建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盐池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张佳:

本院受理原告马丽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支付货款12242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惠议平:

本院受理原告赵连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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