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303民初2592号
张英虎:
本院受理原告杜和忠与被告张英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英虎返还原告借款25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259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1539号
马正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寺堡支行与被告马正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被告马正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寺堡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4999.93元,支付截止2022年4月17日的利息785.56元、违约金808.56元、额度内分期手续费378.41元,共计16972.46元。以后产生的利息、违约金、额度内分期手续费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22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正平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李永刚、杨国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永刚、杨国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6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永刚提供抵押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镇兰花花国际公寓12号楼916号房屋以清偿债务。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宁0104执784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通知你本院定于2022年12月12日上午9:30到本院一楼执行接待大厅选取评估机构,限你于2023年1月12日上午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2023年1月2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到,视为放弃权利,本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对上述房屋公开进行拍卖。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8027号
京保通(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麦树威与被告京保通(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8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京保通(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麦树威2021年7月2日至2021年11月15日未发放工资13300元、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6000元;二、驳回原告麦树威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李晶: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振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