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何凤华: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鲁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凤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3181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马志文:

本院受理原告刘学明与被告马志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1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刘学明与被告马志文于2020年4月1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9月30日解除;二、被告马志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刘学明房租5961.64元、物业费791.64元、楼电费45元,合计6798.28元;三、驳回原告刘学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刘学明负担15元;由被告马志文负担63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马志文:

本院受理原告周凤霞与被告马志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1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周凤霞与被告马志文于2020年8月10日签订的1102室《房屋租赁合同》以及于2020年11月1日签订的401室《房屋租赁合同》均于2022年10月2日解除;二、被告马志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周凤霞1102室自2021年8月10日至2022年8月10日期间的房租2500元,自2020年8月10日至2022年8月10日期间暖气费5810元,自2021年8月10日至2022年8月10日产生的物业费855元、电梯费780元、楼电费30元,合计9975元;三、被告马志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周凤霞401室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期间的房租6000元,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期间暖气费2905元,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产生的物业费854元、电梯费360元、楼电费30元,合计10149元;四、驳回原告周凤霞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4017号

闵飞、姜风海:

本院受理原告张瑷与被告闵飞、姜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要求被告返还借款80000元和利息67200元整(80000元×月利率2%×42个月),本息合计147200元。以后利息随本清偿;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方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普通独任审理用)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宁东人民法庭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杨福海:

本院受理原告马志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查无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本金1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借款之日(201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10012.3元,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 2022-11-14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44430.html 1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