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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慧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1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薛慧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偿还贷记卡尚欠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共计51408.83元(利息暂算至2022年7月14日,2022年7月15日之后的欠款具体金额以信用卡催收系统为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薛慧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杨和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21执恢304号

沙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沙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宁0121民初5121号民事调解书,因你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对被执行人沙锐名下的位于永宁县望远镇庆丰御景湾6号楼2101室房屋(产权证号:宁(2019)永宁县不动产权第Y0004892号)房产启动评估、拍卖。现通知你于2022年12月9日上午10时到我院执行局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摇号方式选定评估机构,于2023年1月9日前到永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于2023年1月16日前可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逾期未到,视为放弃权利。随后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房屋进行公开拍卖,对于拍卖相关事宜可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关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永宁县人民法院

邵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1民初4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邵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偿还贷记卡尚欠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共计89143.02元(利息暂算至2022年7月14日,2022年7月15日之后的欠款具体金额以信用卡催收系统为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邵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杨和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永宁县人民法院

唐立军:

本院受理(2022)宁0381民初2723号原告高明与被告唐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93750元,利息90055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杜海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樊海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110000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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