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超:
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超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代偿款58563.79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8563.7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3395.74元(暂计算至2022年4月19日),合计金额61959.53元;2.判令本案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1500元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张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志刚与被告张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租赁费本金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926.3元(自2015年11月30日至2022年3月20日,3000元×4.9%÷365天×2300天),共计3926.3元,2022年3月20日后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本息付清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杨振强:
本院受理原告史文学、胡圣霞与被告杨振强、黄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02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春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圣霞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杨振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史文学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三、驳回原告史文学、胡圣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黄春燕负担150元,由被告杨振强负担1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振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218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2022)宁0502民初3294号
张琪:
本院受理原告周洋诉被告张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被告张琪向原告周洋偿还借款115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张琪向原告周洋支付违约金15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张琪向原告周洋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5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琪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和疫情封控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或解除封控第一天)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1325号
贺兴银: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贺兴银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23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贺兴银偿还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本金20207.0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还清。案件受理费498元,公告费440元,共计938元,由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38元,被告贺兴银负担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将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